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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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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我市确定对20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省厅统筹、地市主导、县区落实”的原则,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要严格执行“12111工作法”,并向列入名单的企业发放告知卡。企业召开验收会后,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应在1个月内出具正式的验收意见;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的,督促企业在验收时间节点前1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核实汇总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质量核查,推动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提质增效,以高水平保护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按照《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DB4101/T61-2023)要求协助审核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做好清洁生产档案建立及完善工作,杜绝审核报告及相关内容造假、恶性竞争、转证卖证等行为;要按照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报告送审、备案等相关事项。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审核进展缓慢、完成率偏低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健全帮扶指导机制。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贯与精准解读,通过专项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审核要求与方法。对进度滞后企业,要深入调研原因,“一企一策”协助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实际困难。要强化服务意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挖掘减排潜力,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环保局)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干涉企业自主选择咨询机构以及自行开展清洁生产等相关权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专家费用,我局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工作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