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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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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典,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实现了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一体化整合,解决了原单行法碎片化、交叉冲突的适用难题。
2.核心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施行与废止规则: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生态环境领域单行法,实现“十法合一”的法典化重构。
4.整体体例框架:采用“总则-分则-法律责任-附则”的经典法典结构,共5大编、36章、1242条,形成逻辑闭环的完整体系,具体结构如下:
总则是法典的根本遵循,所有分编内容均需遵循总则确立的原则与制度,核心要点如下:
1.统一监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实施统一监管;
2.分工负责:发改、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跨区域监管:明确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的法定职责,建立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联防联控机制。
1.政府核心职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强制性标准体系;落实生态补偿制度;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核心义务:承担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担责;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公众权利与义务:享有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1.生态环境监测制度:统一规划国家监测站点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双管控,未依法开展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制度:建立政府+企业双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处置、信息通报、事后评估全流程要求;
5.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行“磋商+诉讼”双轨制。
本编是法典篇幅最大的实体内容,整合了原各污染防治单行法,实现全要素覆盖、全过程管控,共9个分编,核心要点如下:
2.排污单位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实施差异化总量管控;
4.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本编突破了原单行法侧重污染防治的局限,系统构建了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实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双轮驱动,核心要点如下:
1.核心原则: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2.生态系统全覆盖保护:分节确立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六大生态系统的专门保护制度,核心包括: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海洋自然岸线严格保护制度、江河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原生荒漠封禁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栖息地/原生地优先保护,猎捕、交易、利用全链条严格管控;
外来入侵物种全链条防控体系,建立普查、监测、预警、治理制度,明确禁止擅自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
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实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分区管控;
专门衔接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秦岭、三北工程等重要流域/区域的保护规则,与相关特别法形成有效协同。
确立生态修复全流程制度,明确政府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破坏者修复义务,建立规划、实施、监测、验收、后期管护闭环管理;
7.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经营开发机制,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价值实现路径。
本编是法典的重大制度创新,首次在国家法典层面专编规定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全生命周期绿色转型的延伸,核心要点如下:
1.总体目标: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形成绿色低碳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机动车、动力电池等产品生产者的回收利用法定责任;
绿色消费制度:政府绿色采购,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鼓励二手商品流通。
节能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抽水蓄能与新型储能规模化发展。
本编构建了统一、衔接、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解决了原单行法责任规则不统一、处罚幅度不一致的问题,核心要点如下:
2.追责时效:造成污染生态破坏后果的违法行为追责时效为5年,一般违法行为为2年;
3.按日连续处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次日起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
4.双罚制:对违法单位处罚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并处罚;
5.连带责任:明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受托方、废弃物倾倒受托方等主体的连带责任;
7.行刑衔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罚款可折抵罚金,行政拘留可折抵刑期。
1.按违法行为类型分节设定处罚,覆盖违反监测、环评、排污许可、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全类型违法行为;
2.大幅提高恶意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上限,对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
3.细化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形,增强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统一了原单行法的处罚幅度差异。
1.特别法优先:其他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与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特别法形成衔接;
1.体系化重构:实现“十法合一”,解决了原单行法碎片化问题,构建了逻辑统一、体系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2.范围全面拓展:从传统污染防治,拓展到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两大领域,形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三位一体的全维度规制;
3.填补监管空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光污染防治、电磁辐射系统管控、新污染物治理,专章规定应对气候变化,填补了原制度空白;
4.强化源头治理:专编规定绿色低碳发展,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全生命周期管控延伸,落实协同降碳减污的国家战略;
5.统一责任体系:构建了通用责任规则,强化双罚制、按日连续处罚、连带责任,大幅提升环境违法成本;
6.法律体系协同:与生态环境领域特别法有效衔接,形成了以法典为核心、特别法为补充的完整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1.把握法典的统领性:法典是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综合法,原单行法废止后,生态环境领域法律适用以法典为核心,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优先适用;
2.抓住核心主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损害担责”是贯穿全法典的核心,重点把握政府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3.关注制度衔接:重点学习总则通用制度与各分编具体制度的衔接,比如排污许可、环评制度在各污染场景中的具体适用;
4.聚焦新增制度:重点掌握光污染防治、新污染物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新增规则,把握监管新要求;
5.强化责任认知: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法后果,尤其是企业的污染防治、绿色转型主体责任,以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